申請人怎麼去申請行政複議?
一、申請人怎麼去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是口頭申請複議,也可以書面申請複議。口頭申請複議就是由行為人本人到你所選擇的上一級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交通警察給你實施的處罰進行口頭陳述,並説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並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給你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書面申請複議, 就是寫一個行政複議申請書,在申請書裏面要載明申請複議的事實、理由和你複議的要求,來遞交給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會依法對申請的事項進行調查。然後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的具體情況,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行政複議請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上級行政機關審查後發現並沒有法律適用錯誤的,那麼應當執行原行政行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可以變更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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