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什麼除外?
一、申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什麼除外?
向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請複議就是大家所説的行政複議,當然這兩者之間在法律上面是有一定關係存在的,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行政機關的作為,就需要像這樣提出行政複議來維護合法權益。
1、法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釋
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抽象行政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人數提交;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已作出的證據;對不作為申請複議,應提交本人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且所申請事項屬於被申請人職責範圍的必要證據材料;
4、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一)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二)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1、根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選擇行政複議機關提交材料。
2、起草行政複議申請書,並提供相應證據。
行政複議指的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提出複議,前提是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並且當事人不同意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轉而由複議機關來對事件的合理性再一次做出審查的制度。
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還應該確認相關的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不能隨意污衊,期間還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並説明覆議的理由和時間等具體事宜。在行政行為發生的兩個月之內,當事人就應該提出複議,假如超過了這樣的期限,還應該再次提交説明書闡述逾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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