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複議決定不服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對行政處罰複議決定不服向哪個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如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你有權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受訴法院的管轄情況分為兩種: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些什麼
如果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那麼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而如果複議機關根本就沒有答覆,那麼起訴的對象大家可以選擇,既可以起訴複議機關複議不作為,也可以直接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
而對於行政複議的起訴期限,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複議機關收到了行政複議申請60日內沒答覆,那麼大家就要從60日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而如果收到了行政機關複議答覆但自己不滿意,就要在收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種救濟手段。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服,尤其是隻有經過複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所謂“複議前置”的行政行為不服,應在權利保護期內積極行使複議權。否則,不僅會使自己喪失實體上的公力救濟權,而且會喪失從程序上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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