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行政裁決是否先調解後裁決?
一、執行行政裁決是否先調解後裁決?
行政裁決本身不能進行調解,但是可以對行政裁決涉及到的民事爭議進行附帶調解。
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但是行政裁決本身不能調解,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行政裁決不是行政機關能夠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所以不能進行調解。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説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二、行政裁決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國有資產產權
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2、專利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3、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法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4、民間糾紛
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
法律規定: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三條: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範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行政裁決的適用範圍包括民間糾紛,經濟補償,專利強制許可,國有資產產權。基層人民政府可以裁決民間糾紛。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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