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強制執行是否可以中止?
一、行政裁決強制執行是否可以中止?
行政裁決強制執行是可以中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強制拘留;
強制傳喚;
強制履行;
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目前還較為少見。
三、可以執行行政強制的機關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 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作出的行政裁決是可以要求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畢竟有一些人員他們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在此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可以申請法院來幫助,當然法院在一些具體情況之下可以暫時停止這種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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