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二、行政聽證的程序有那些?
1、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幾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權。如果要求聽證,則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接受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即應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過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聽證的準備階段和聽證的舉行階段。
(1)聽證的準備階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機關確定組織聽證後,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必須是行政機關中非直接參與本案調查的人員。然後,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主持人等事項,並將聽證的有關事項通知本案的調查人員。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因此,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發佈“聽證公告”,載明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以便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相關人員申請參加聽證和羣眾旁聽。
(2)聽證的舉行階段。舉行聽證時按下列順序進行調查: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由雙方進行質證、辯論;主持人宣佈聽證辯論結束,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後,告知當事人閲讀聽證筆錄或者由書記員向他們宣讀聽證筆錄,當事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聽證程序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將聽證筆錄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作為作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聽證的準備階段還有聽證的舉行階段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為聽證程序的順利舉行進行準備, 第二個階段主要是對聽證的過程中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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