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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範圍是怎樣的?

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範圍是怎樣的

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是,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處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即公正的原則。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實施依據等及行政處罰政的有關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有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當向當事人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國家立法部門之外,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的社會治安和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的規定一些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的時候,肯定不會逾越國家法律底線,所有的行政處罰措施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