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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駁回要怎麼處理

作為當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的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訴訟被駁回要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