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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一、行政處罰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1、知情權

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煙草專賣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做錯了什麼事,違反了什麼法律,將得到什麼樣的處罰,為什麼要這樣處罰。告知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同時也是一種教育途徑。如果不告知,行政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當事人只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處罰,並認識和改正錯誤。

2、確認權

當事人有權確認執法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製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時,要和當事人一樣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在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3、申請回避權

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有權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4、申辯權

當事人是行政處罰的承受者,怎麼罰,罰多少,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有權進行辯解。專賣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辯解,不能因為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5、聽證權

煙草專賣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是為了進一步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實。

6、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來説,這是一種制約和監督,而對於當事人來説,則是一項重要的權利。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階段,當事人由原來的被動一方變為主導的一方,行政機關則從優越的一方變為被動的一方,這樣能夠真正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公正的判斷。

7、獲得賠償權

當事人違法要受到處罰,行政機關違法照樣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如果煙草專賣機關罰錯了,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1、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3、強制執行

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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