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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嗎?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嗎?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嗎?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通知當事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機關這行政處罰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必須要提前的通知當事人,對於所給予的處罰結果,確定在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之下就必須要實施行政處罰,這樣才能保障處罰的流程是合法的,所給予的結果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