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陳述和申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要求賠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4、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申請回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6、要求舉行聽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7、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8、申訴或者檢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二、行政處罰當事人不配合調查怎麼辦?
關於行政處罰當事人不筆錄的問題的解答為,如當事人沉默,記錄“當事人不説話”;通過其它證據材料能證明違法事實的,依法向其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給他三日陳述、申辯或聽證權利,三日後,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而沒有告知,或沒有完全告知,或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如迴避權、聽證權、申請複議權等,這些行為中每一項都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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