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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有當事人才能進行,當事人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主體,刑事訴訟法是我國主要法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的條文對當事人的範圍做出了規定,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那麼,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下面我們透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1、被害人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為其他當事人所共有的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有的訴訟權利:

(1)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

(2)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3)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有權獲知原因,並可申請複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後者要求公安機關説明理由,並予以糾正;

2、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

(2)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4)接受調解(特定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按其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防禦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兩種。防禦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銷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國家專門機關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行為、決定或裁判,要求另一專門機關予以審查並作出改變或撤銷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禦性權利主要有:

(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獲得辯護;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法律幫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3)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4)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

二、刑訴法中當事人包括哪些?

1、公訴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訴案件

自訴人、被告人。

3、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當事人的類別,根據地位不同,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明顯區別。對於被害人來説,有權委託律師代理案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有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而作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辯護、申請取保候審、申請法律援助等。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