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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當事人,不是説必須無條件的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結果的。在依法治國的大時代下,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仍然享有各種各樣的權利,因為國家早就已經通過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制度來約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權力。那麼,行政處罰當事人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當事人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當事人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處罰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

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

2、陳述和申辯權

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要求舉行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範圍行為的,有權申請複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5、請求賠償權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申訴或者檢舉權

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作為行政處罰當中的當事人,可以享有的權利一共包括以上七種。分別是知情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甚至可以享有請求賠償權。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罰款的決定,還能夠擁有提出分期繳納罰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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