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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享有什麼權

一、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享有什麼權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享有什麼權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有:

1、知情權 ;

2、陳述和申辯權;

3、要求舉行聽證權;

4、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5、請求賠償權。【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知識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行為人組織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在行政處罰的過程當中,行為人也是享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知情權請求賠償權等等。

標籤:行政處罰 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