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享有權有哪些?
1.當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權利,即瞭解權。當事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等情況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進行當場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違法事實,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訴當事人什麼行為是違法的,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什麼條款應當給予什麼樣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享有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也必須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即將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法定依據和處罰決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進行申辯;如果該行政處罰案件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經行政機關通知不到場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的被告知的權利,從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來看,它貫穿於行政處罰的全過程。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必需的。
2.當事人享有辨認執法人員身份的權利,即確認權。當事人有確認對自己進行行政處罰的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身份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要向當事人表明執法身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向當事人出示身份證件,表明身份:另一種是以崗位明示身份,執法人員在工作崗位上執行公務,即已表明身份。
如身着制服的交通民警上崗時,糾正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其本身已經表明了身份,不需出示證件,當事人也能確認其身份。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2人共同進行;製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以及申辯筆錄、聽證筆錄,執法人員要和當事人一樣,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制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填寫行政處罰事項,同時必須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
這些都是保障當事人可以確認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規定。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法定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出具罰款收據也是表明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的方式,執法人員不能出具法定罰款的收據,即是違法,其行政處罰已經無效,當事人當然可以拒絕繳納罰款。
3.當事人享有依法進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即陳述、申辯權。當事人有對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提出自己的主張的權利。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是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處罰對象,行政處罰對於當事人的權益有很大影響。
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享有進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就十分必要。當事人的申辯權、聽證權是當事人重要的民主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當事人受到損害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這裏所説“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從程序上講包含有三層意思:
一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步驟實施行政處罰的,如先處罰後查證。
二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如執法人員進行當場處罰時,不出具法定罰款收據而收繳罰款。
三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方式實施行政處罰。如行政機關不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因違法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因行政處罰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5.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這是對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種法律制度、法律救濟途徑,對於行政機關來説,是一種制約和監督。而對於當事人來説,則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階段,特別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了實質性的改變。當事人由原來的被動一方變為主導的一方,而行政機關卻從優越的一方變為被動的一方。通過行政訴訟,就能夠真正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公正的判斷,也就能夠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一個行政處罰作出時,當事人他對這次行政處罰是享有了解全的,因為他是這場行政事故中的主要責任人,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對這個行政處罰不滿意,那麼可以向有關機關發起複議或者是申訴,或者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發起起訴,而且當事人如果是在這個行政處罰的事故當中,覺得自己是受到了侵害的,那麼還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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