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在於以下的幾點:
1、性質不同。
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2、行使的機構不同。
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適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
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受理的根據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5、效力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裁決的特徵
包括: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後,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並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於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都是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對於民事糾紛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來對雙方進行調解,比如説勞資關係的糾紛或者是財產糾紛。這些案件一般來説都不需要上法庭處理的,先協商,再申請仲裁,最後再考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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