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是什麼
1、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對車禍賠償標準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
2、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羣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
5、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責任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處理任何的交通事故都是依據法律認定的,公安機關會在法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交通事故情況劃分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應該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調查處理,對於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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