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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特殊情況

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特殊情況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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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多久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綜上所述,個人打架鬥毆違反法律規定,會被派出所治安拘留,這是行政處罰的範疇。行政處罰中比較嚴厲的是拘留,一般用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這裏認定有一定標準,包括半年內有違法記錄、脅迫他人違法等。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是縣級以上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