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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欠條的有效期

特殊情況的欠條有效期並不是按約定還款日起算。而是從最近一次追償的日期起算,或者由債務人最近一次償還部分債務(尚未清償)之日起算,為期仍是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特殊情況欠條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