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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法律不同,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做出了違法行為,但是行為人的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還沒有觸及犯罪,會受到行政處罰。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罰有一個追訴時效的規定:

1.如果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以後,行政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並沒有發現該違法行為,超過規定的期限以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再進行處罰。

2.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如果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就不需要受處罰。也就是説,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不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超過了一定的時間,公安機關才發現,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時間,指的是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而不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1.也就是説,如果行政機關是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但是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間卻超過了行政處罰追訴時效,那麼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還是需要接受行政處罰的。

2.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是繼續狀態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需要從該行為終了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就不是從發生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3.違法行為發生之日,一般指的是違法行為完成的日期,比如運輸違禁品的,在途中花費的15天的時間,那麼最後一天,才是違法行為發生的日期。如果公民私自接通電源偷電,這個行為持續了十天,那麼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從公民停止偷電的行為那一天開始計算的。

所以,我們可以認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法律給違法人的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