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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夫妻財產製的目的

法律2.37W
設立夫妻財產製的目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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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於設立夫妻財產製的目的是怎麼樣的
概念編輯 夫妻財產製,主要是一國關於夫妻財產所有權問題的法律制度,它還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又被稱為“婚姻財產製”。某一國家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立法模式與類型既受自身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又與社會發展、家庭結構變化,乃至夫妻各自經濟的獨立緊密相聯。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也是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歷史發展的進程,借鑑國外的經驗逐步發展起來的。[1] 解釋編輯 夫妻財產製度是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的清償和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以及對外財產責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它不但是調節夫妻財產關係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涉及到交易安全問題。夫妻財產製與夫妻身份關係一樣,總是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適應,採取什麼樣的夫妻財產製,首先取決於他的社會生產關係和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又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的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 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的觀念日益更新,在夫妻財產關係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制定於1980年的婚姻法雖然在總的精神和原則上是合理、可行的,基本符合中國國情,但對於調整這些新情況顯得力不從心,法官在處理一些具體案件時也無法可依。因此,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對夫妻財產製度做出了新的規定。新婚姻法對我國夫妻財產製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原有的規定變得更加具體,同時還做出了很多新的規定,這些新規定對社會上普遍爭論的焦點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合理的回答,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2] 特徵編輯 1、夫妻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由此決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 2、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3、夫妻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屬於個人特有財產的除外。如果婚前已經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即使該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未實際佔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希望以上的信息對你在設立夫妻財產製的目的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