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作出後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裁定作出後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法定救濟途徑屆滿後的3個月之內,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總之,在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裁定以後,其實也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當事人在15天之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也意味着行政裁定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樣的話,行政單位會進行催告,催告無效之後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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