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限是什麼?
違法案件的發生對於司法機關不僅僅是審理問題,對其把握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作為期限,另一方面,對於案件的當事人來説訴訟時效的確定也有助於案件的進一步判決,那麼,一般情況下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限是什麼?因為對於大多數人來説,這類問題在生活中接觸較少。
特殊時效期間的(期限)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特殊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力,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過了以後不在享有勝訴權,在這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與特殊訴訟時效,因為一般特殊訴訟時效在日常生活中運用較少,那麼如何計算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限就顯得,接下來小編就來説説。
以上就是對於特殊訴訟時效的回答,由於這類問題較為複雜,在實際生活中具體的解決方案可能要依據案件自身具有的特性,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對於特殊訴訟的審理過程較為繁瑣,花費的時間比一般訴訟長,因此對於特殊訴訟期限的要有更好的把握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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