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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究責任有效期幾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責任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未發現的,不再進行處罰,而行政處罰記錄是永久保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追究責任有效期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