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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單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資金罪單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單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多次挪用的,如何計算挪用金額

1、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為犯罪。

2、一般使用的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後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後的數額即為行為人犯罪的總數額;

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後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後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1、2兩種形式的,應分別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構成犯罪的條件,不能將不同形式的挪用數額簡單相加。

三、關於挪用資金案中的罪數問題

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應數罪併罰?

實踐中有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數罪併罰;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為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挪用行為只是手段行為,其他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擇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建議大家有多大能力做多大的事情。雖然錢對每個人來説都是比較有誘惑的,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不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用別人的錢,就是構成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最少也是會判六個月的拘役,情節比較中的可能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