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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職務侵佔罪是指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該罪立案應滿足如下標準: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而非利用工作機會。
(2)本罪的對象限於基於本人職務(可擴大解釋為業務)所佔有的單位財物。這裏的單位財物既包括現存的財物,又包括確定的收益;既包括狹義財物,又包括財產性利益。
(3)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行為人在法律或事實上將財物歸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根據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5倍執行,即6萬元以上為職務侵佔數額較大,100萬以上為職務侵佔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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