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玩忽職守被檢察院立案面臨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因玩忽職守被檢察院立案面臨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因玩忽職守被檢察院立案面臨的法律後果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涉嫌玩忽職守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玩忽職守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玩忽職守案件也只能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玩忽職守罪並沒有管轄權。可是,雖然説玩忽職守構成犯罪都是因為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但在不同玩忽職守案件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輕重程度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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