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是怎樣的

法律1.91W
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是怎樣的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要件

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主要屬偶然因果關係   我國刑法理論的傳統觀點,是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分為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無論是必然因果關係還是偶然因果關係,都屬於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在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時,主要用偶然因果關係理論來加以認定的。偶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並由於這一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結果發生,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就是偶然的因果關係。由於玩忽職守行為是一種不作為,這種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結果的發生,在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經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種偶然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在其他犯罪中也許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但在玩忽職守罪中應該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2021年洛陽東都商廈大火案中,引發大火的直接原因是養護員王某的違章電焊,公安消防部門的玩忽職守行為只是結果的間接、偶然原因,但仍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