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檢察院玩忽職守怎麼判?
一、根據刑法規定檢察院玩忽職守怎麼判?
根據刑法規定檢察院玩忽職守的判決方式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97條)
(一)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一)
(二)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標準同濫用職權罪(四)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玩忽職守,對他的認定標準是看他所造成的一個經濟損失的狀況,如果確實因為過失不履行自己的責任,或者是存在着重大的過錯,導致一些重大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那麼就應當按照刑法當中的玩忽職守罪來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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