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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向性是什麼?

一、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向性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向性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査,是指將移送起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要求對案件中犯罪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部分重新偵査。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實踐,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需要補充偵査的,可自行偵査,也可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院的偵査部門補充偵査。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的,可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査。退回補充偵査時,應連同案卷一併退回並提出補充偵査意見書或決定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原因一般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基本上就是證據不足或者是發現了新的犯罪。否則在對法院進行起訴時,不能夠正確地將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證據確定出來。就不能夠按照犯罪嫌疑人實際所犯罪的相關量刑來對其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