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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滿必須取保嗎

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滿必須取保嗎?

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滿必須取保嗎

羈押期限滿了不一定必須取保,如果是案件尚未辦結的,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該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原決定機關必須發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的,應該退回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後還會被判刑收監嗎?

取保候審後收監有兩種可能。

(一)、最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實刑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不遵守法律規定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滿,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在申請後都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批准,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法相關的規定,到時會接除取保候審,並退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