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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