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據此,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現象比較嚴重。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為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有很多法律制度當中存在着的問題,現在我們除了尊崇之外沒有其他的辦法,畢竟普通民眾或者説是律師也不能去推翻國家已經制定好了的法律制度。執法機關的話語權很多時候都是很絕對的,檢察院覺得案件重大複雜的話,要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沒必要跟律師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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