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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債務不償還有效嗎

放棄繼承權債務不償還有效嗎

放棄繼承權債務不償還有效嗎

無效。

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而避免自己對外承擔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於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例如,某公民欠下國家税款若干元,或者他無力撫養自己的子女,而該公民的父母死亡後留有遺產、如果他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則將導致其不能履行撫養子女或納税的義務,法律因此而不會承認他的棄權行為有效。

在這裏,不能履行的義務須是“法定義務”,如果僅僅是影響了約定義務的履行,那麼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仍生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其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行使代位權,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受償實現債權。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税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口文化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小夥伴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中雖然沒有負債子還的道理,但是確實有被繼承人繼承了財產,那麼債務也要繼承。不可以用逃避債務來拒絕繼承權,這是屬於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