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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審查起訴提審幾次?

一、司法機關審查起訴提審幾次?

司法機關審查起訴提審幾次?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審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但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如何區分再審和提審

在訴訟活動中,有些當事人只知道起訴,而不懂得重審、再審、提審,甚至將它們等同當作一回事。現將重審、再審與提審的法律概念簡述如下:

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

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為以自己作為第一審為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在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給其他公民以及社會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説在公安機關在發現了違法行為後也是會立即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同時在立案偵查的過程中也是會涉及到提審犯罪嫌疑人,在提審犯罪嫌疑人時不得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