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九十七條規定?
現在隨着法律的不斷完善,公檢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幾年明顯變少了。但是現實中還是存在着不少變相違法的情況。我國刑訴法為了限制公檢法的權力,對刑事訴訟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但是有一些流於形式。比如我國刑訴法九十七條規定。
我國刑訴法九十七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與之相對應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實踐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批捕但是羈押期限屆滿,公安機關還是不肯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實際上已經違法了我國刑訴法九十七條規定。對於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對檢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訴。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刑訴法九十七條規定明確規定,沒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強制措施到期,應當釋放或者變更其他強制措施,但是實踐中公安機關並不嚴格執行這一法條,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以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控訴來救濟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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