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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刑拘法條有什麼內容?

刑訴法刑拘法條有什麼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行為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防止了刑事訴訟過程中有關機構的不規範行為。目前,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刑拘法條已出。那麼,最新刑訴法刑拘法條有什麼內容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刑拘法條的最新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拘留是一種臨時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權力屬於檢察院。拘留只是對應當逮捕的人在申請批准逮捕期間採取的臨時措施。

多長時間屬於“臨時”呢?正確答案是——三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拘留超過三日的必須有特殊情況,什麼是特殊情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調查取證,證據還沒有拿到。

延長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長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長4日,公安局長只能批准延長1日、2日,最多不能超過4日。

1979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代表們認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內確實無法完成調查取證任務,因此增加了一條“對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局長批准將拘留期間延長至30人,僅限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三種情況。

無論什麼情況,30日滿還沒有取得犯罪證據的,公安機關必須放人。

公安機關任務應當逮捕報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等待檢察院批准期間,被拘留人繼續羈押。

根據以上規定,刑事拘留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等待批捕時間不得超過7日。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

以上就是最新刑訴法刑拘法條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着重地敍述了刑事訴訟法中最新的刑事拘留法條的相關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明確指出,刑事拘留只作為一種臨時措施。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來瀏覽下方的延伸內容部分,或許可以給您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