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是多久?
一、犯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是多久?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託辯護人。
二、能拒絕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嗎?
委託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託,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説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並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於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
不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也有所不同,公訴案件,從人民檢察院審查之日開始,可以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隨時都可以委託辯護人。對於被告來説,在訴訟活動中可以委託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也可以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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