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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辯護人如何委託?

一、單位犯罪辯護人如何委託?

單位犯罪辯護人如何委託?

單位只有在幾種特殊罪名下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一般單位構成犯罪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代表單位進行訴訟。代表單位進行訴訟的人有權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的權利如下,

1、獨立辯護的權。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閲卷權。辯護律師行使閲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審批,且其他辯護人行使閲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這裏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辯護人行使閲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閲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閲卷。

3、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調查取證權。

二、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

1、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2、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審理單位犯罪時,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辯護人,通常採取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判處刑罰。對於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判處自由刑時又分為兩種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犯該罪的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在少數情況下,會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