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審查起訴提審的涵義是什麼?

審查起訴提審的涵義是什麼?

一、 審查起訴階段提審的涵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就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提審。在刑事訴訟中,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監督,決定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

這一階段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提審,確認其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是否屬實,對證據進行審查和判斷,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有罪判決的關鍵。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反覆的訊問,從而固定嫌疑人供述,並進一步獲取信息,為獲取其它證據創造條件。庭審階段,對於被告人當庭進行訊問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舉證行為,通過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使和議庭獲取對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否予以採信的依據。審查起訴階段界於二者中間,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審查起訴階段檢方獲得的證據具有侷限性,審查起訴審查判斷證據是指檢察人員對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鑑別證據的真偽,確定證據的證明力並依據查證屬實的證據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司法實踐中,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與案件事實有聯繫,有的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繫;有的能相互印證,有的則互相矛盾;有的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實和局部情況,因此需要檢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通過驗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來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審查起訴階段提審的意義

審查起訴階段提審居於承上啟下的作用,這一段主要是對對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決定性步驟。可以鑑別證據的真偽,去偽存真,以保證採用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可以確定證據的相關性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排除無關的證據,充分發揮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的證明作用;可以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和不訴,從而做到不枉不縱,順利地實現刑事訴訟任務。主要有以下三點意義:

1、對卷宗審查的補充,對證據的全面複核

在對卷宗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圍繞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進行全面的證據複核。要通過提訊,發現供述與其它證據或已證事實間的矛盾,再通過審查手段,對發現的矛盾加以排除。

2、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進行親歷檢驗

審查起訴以書面審查為主,提訊犯罪嫌疑人給我們提供了當面審核供述真實性的機會。與書面審查相比,提訊可以更為直觀的對供述進行審查,不僅可以通過供述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同時可以通過嫌疑人做供過程中的各種表現考量其供述的真實性。

3、接觸、瞭解、熟悉犯罪嫌疑人,為庭審做準備

提訊可以被看作是庭審訊問前的一次預演,承辦人要通過提訊,充分接觸犯罪嫌疑人,瞭解嫌疑人對指控的心理態度、對被控事實和罪名的辯解理由、語言特徵與習慣,更主要的是要通過提訊,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從而為出庭支持公訴做好全面的準備。

刑事案件是非常的複雜的,對於案件的審判也應該是嚴肅公正的。這個關乎了嫌疑人以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需要經過一些列的證據蒐集,提交給檢察院之後,檢察院進行審查,是否證據是充分的,案件符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一切都完整了之後才可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