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與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一、審查起訴與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1、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會規範着公民的各項行為,如果在日常中公民做出了違法法律的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麼公安機關也會首先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當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並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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