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説明書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退回補充偵查説明書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關於退回補充偵查説明書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人民檢察院通常會在退回補充偵查通知書當中,告知公安機關是哪方面的問題需要補充偵查,大家其實就算了解了通知書的製作模式,也沒有誰敢於去偽造一份檢察院退補偵查的通知書。大家關注的焦點還是應該在補充偵查這件事情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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