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當中其實對於近親屬規定的範圍是不一樣的,這一點是必須要嚴格的進行區分的,因為近親屬有的時候所享有的一些權利和義務以及在關鍵的時刻都是必須要回避的,如果説身邊有家人或者親戚正處於刑事案件當中,那麼就很有必要來了解一下,刑訴法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主要是出庭佐證特免權。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台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二、特別關注: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對迴避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原作出該決定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條規定,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也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在審判階段,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法庭有權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2、如果申請回避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3、對於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作出了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綜上所述,刑訴法近親屬所包括的範圍其實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之間以及親生的兄弟姐妹,這些人員都是屬於近親屬。比如説,當自己的父親有刑事犯罪行為的時候,那麼屬於近親屬範圍的這些人員是可以不用出庭作證的,因為很明顯的近親屬在作證的時候有很大的主觀意識會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相關罪行的,這一點也是為了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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