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怎麼停止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一、公安機關怎麼停止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對精神病人進行羈押的,在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於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後的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後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鑑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之日起至收到鑑定結論後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羈押期限對於執法人員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在進行計算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對於要停止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人,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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