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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有哪些?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有哪些?

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有哪些?

律師在刑事抗辯中的作用是為當事人提供哪些辯護工作或者説是辯護服務,如會見嫌疑人、為嫌疑人取證、查閲案件材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刑事辯護制度—內容:

1、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陳述權,詰問權,調查證據申請權,辯論權,選任辯護人權,救濟權和迴避申請權等。

2、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3、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在我國辯護人的範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4、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5、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的訴訟義務主要包括,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三、刑事辯護制度—意義:

刑事辯護制度對於發現真實,實現實體和程序正義發揮着積極作用,具體作用如下:

1、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

2、保障收集證據真實性。

3、有利於客觀真相的揭示。

4、有利於抑制法官的片面性和隨意性。

5、有助於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

6、它使被指控人能積極參與訴訟過程。

7、它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監督和制約。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刑事案件裏面作為被告是可以請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的,而且律師在整個案件的過程中是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法律面前只有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為自己辯解,不同的案件所辯護的方式就會不一樣,所以,請律師對自己的勝訴可能性也是特別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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