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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刑訴法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刑訴法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以上就是辯護律師在進行相關訴訟案件的處理時,所享受的權利,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是不得干擾或者禁止辯護律師行駛相關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並對本方當事人作出輕罪辯護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