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面臨的風險有哪些?
一、刑事辯護律師面臨的風險有哪些?
風險有人身風險、行使權力受限制的風險、當事人所帶來的風險以及公檢法機關所帶來的風險。
1、辯護律師人身權益易受侵害,律師執業風險、壓力增加。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程度某種程序上也是現代國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但是由於歷史及觀念的影響,律師往往會被人們視為“替壞人説話的人”,是“公檢法的對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犯律師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刑法》第306條“偽證罪”出台後,律師刑辯的職業風險更是加大。
2、律師權利行使限制多,律師辯護“難題”多。儘管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享有閲卷、會見、調查取證等的權利,但律師要想真正行使這些權利時,卻總是受到諸多的限制,且也無任何救濟程序。
3、當事人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律師在為當事人辯護時,與當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雙方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但有的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誘律師為其進行不法活動,或者為了保全自己,把本來因為自身原因產生的不利後果推給律師。有的律師因為自身經驗不足,或過分相信當事人,使得自己吃了啞巴虧,承擔了本不應該自己承擔的風險。
4、專門機關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辯護律師需要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找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其在訴訟中的利益訴求與追訴機關是相對立的。
因此,當被追訴者在與律師會見後,改變原來的供述,辯護律師很有可能因“毀滅、偽造證據,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為由被起訴。原本幫助被告的律師自己也反倒成為了被告,這對任何一位律師來説都是極大的風險,不僅意味着自己的律師執業生涯可能就此斷送,更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即辦理案件時是必須要由當事人的授權的,如果沒有被告的親自授權,一般就認定為無權代理,此時律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人民法院在開庭時是應當對律師的代理資格進行審查的,如果沒有審查的,視為法院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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