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律師辯護的作用是什麼?
一、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律師辯護的作用是什麼?
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律師辯護的作用是: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辯護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參與,有助於保障死刑判決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後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機會。死刑複核程序是罪犯被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道保障。
二、相關內容拓展
(1)罪該處死,但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做死緩辯護
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是指刑法總則、分則中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從輕、減輕處罰的各種事實情況。但與適用死刑相關的,主要是以下五種:
A、罪行極其嚴重但屬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應處死緩。
B、罪行極其嚴重但屬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罪行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罪該處死,但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做死緩辯護
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是指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由司法機關根據審判實踐概括出來的,在裁量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時,應予以考慮的可以從輕處罰的事實情況。與適用死刑相關的情節有:
A、犯罪動機不屬卑鄙惡劣的。如基於義憤的,大義滅親的,不堪虐待、反抗等而殺人的一般不適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鄰里、債務等矛盾激化引起鬥毆而造成死亡的案件,一般可以考慮適用死緩。
B、犯罪前一貫表現好、犯罪後又真誠悔罪的。犯罪前一貫表現好,偶爾失足的犯罪人,主觀惡性弱,則應是考慮適用死緩的對象;犯罪後坦白認罪,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受害人、挽回損失,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等,不僅在客觀上能減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而且有利於國家對案件偵破與處理,亦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的降低,易於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所以,這些應當是考慮適用死緩的對象。
C、積極退贓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財產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減小其犯罪給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在傷害類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考慮適用死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處死刑的,當事人還擁有最後一次機會為自己進行辯護,這一舉動通常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執行,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案件審理結果的公平公證,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和應有的權益,法院會積極的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真對待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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