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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有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辯護有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的種類: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
1.所謂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2.委託辯護,受委託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委託辯護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3.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時,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標籤:辯護 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