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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有哪些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有哪些